1、提供服務的地點
一個業(yè)務單位因覓得產(chǎn)品買家或覓得顧客所需產(chǎn)品的供應商而賺取傭金,其為各委托人擬進行業(yè)務交易所作出的安排,就是產(chǎn)生該筆傭金收入的有關活動。這項收入的來源地,是取決于該代理人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。如這類活動在香港進行,則該傭金收入的來源地便是香港。
委托人的所在地、代理人如何尋找委托人,以及賺取傭金前后的相關活動在何處進行等問題,通常都與確定傭金收入來源地無關。
如傭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經(jīng)營業(yè)務的人士賺取,但產(chǎn)生傭金的活動全部都在香港以外進行,則該筆傭金不須在港課稅。
2、對其他利潤的處理方法
至于其他主要類別的營業(yè)利潤,可根據(jù)以下的驗證準則以確定其來源地:
3、利潤是否須在香港課稅
不 動 產(chǎn) 的 租 金 收 入
如 有 關 物 業(yè) 在 香 港 , 租 金 收 入 須 在 港 課 稅
出 售 不 動 產(chǎn) 所 得 的 利 潤
如 有 關 物 業(yè) 在 香 港 , 所 得 的 利 潤 須 在 港 課 稅
買 賣 上 市 股 票 所 得 的 利 潤
如 有 關 的 股 票 買 賣 在 香 港 的 證 券 交 易 所 進 行 , 所 得 的 利 潤 須 在 港 課 稅
業(yè) 務 單 位 ( 財 務 機 構 除 外 ) 從 出 售 在 香 港 以 外 發(fā) 行 而 沒 有 在 任 何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證 券 所 得 的 利 潤
如 有 關 買 賣 合 約 在 香 港 訂 立 , 所 得 的 利 潤 須 在 港 課 稅
服 務 費
如 賺 取 費 用 的 服 務 在 香 港 提 供 , 所 收 取 的 服 務 費 須 在 港 課 稅
一 個 業(yè) 務 單 位 所 收 取 的 專 利 權 費
如 有 關 專 利 權 的 活 動 在 香 港 進 行 , 所 收 取 的 專 利 權 費 須 在 港 課 稅
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 就 使 用 知 識 產(chǎn) 權 而 從 香 港 所 收 取 的 專 利 權 費
如 有 關 的 知 識 產(chǎn) 權 在 香 港 使 用 , 所 得 的 利 潤 須 在 港 課 稅
一 個 業(yè) 務 單 位 ( 財 務 機 構 除 外 ) 的 利 息 收 入
如 貸 款 人 在 香 港 提 供 款 項 予 借 款 人 ,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須 在 港 課 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