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間于在注冊香港公司時注冊為有限責任的公司企業(yè),都需要根據香港公司法(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)委任董事及公司秘書,以便履行公司的法定責任,及維持公司基本的運作。 從2004年2月13日開始,董事的最低要求由兩位減至一位,而公司秘書并不能由唯一的公司董事?lián)巍?br/> 香港公司秘書乃法定職位,其職務包括向公司注冊處申報有關公司的結構、任何主要人事的變動;亦需為董事局擬備公司的會議議程、籌備周年股東大會及對相關的法定條例提供專業(yè)咨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