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稅務條例》,下列款項須被當作是因在香港公司經營行業(yè)、專業(yè)或業(yè)務而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(yè)收入:
1、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的電影或電視的影片、紀錄帶或錄音,或任何與該影片、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。
2、就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、設計、商標、受版權保護的資料、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類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。
3、就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專利、設計、商標、受版權保護的資料、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類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,而該款項在確定某人根據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時是可予扣除的(不適用于在2004年6月25日前收取或應累算的款項)。
4、因在香港經營業(yè)務而收取有關的補助金、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。但任何與資本開支有關的款項則除外。
5、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的動產,而以租賃費、租金或其他相類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項。